(2017)鲁021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修生、王海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生,王海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修生,男,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海港,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修生与被执行人王海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修生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