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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8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张五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五岳,张瑞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48-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五岳,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瑞典,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市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7)菏牡丹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鲁1702执84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成阳小区7号楼01004(房屋所有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成阳小区7号楼01004(房屋所有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