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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民委员会、焦作市金途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民委员会,焦作市金途货运有限公司,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法定代表人张勤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金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大花坛游乐园内。法定代表人吕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与丰收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振江,经理。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和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金途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途货运公司)、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以下简称大花坛游乐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定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克华、常隆,被上诉人金途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自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大花坛游乐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定和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2016)豫081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大花坛游乐园承担涉案借款6万元,但不应承担利息,定和村委会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1、金途货运公司与大花坛游乐园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05年3月份,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已过法定诉讼时效。金途货运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真实性无法确定,且系诉讼时效经过后产生,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2、张振江在一审中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关于大花坛游乐园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定和村委会对张振江的身份持有异议,原审法院在庭审外主动向张振江调查并形成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大花坛游乐园是独立的法人,不存在解散和清算,应当独立承担责任;4、金途货运公司未举证证明定和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或者怠于履行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债务人财产贬值、流失、毁损后者灭失,事实上,大花坛游乐园在金途货运公司起诉前就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原审法院以未进行清算及未提供相关资产情况为由判决定和村委会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金途货运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对张振江的调查是为了核实录音的真伪,是对证据认定的依职权行为,工商档案显示张振江是大花坛游乐园的法定代表人,张振江的自认即是大花坛游乐园的自认,不属于证人证言;2、定和村委会在上诉状中认可大花坛游乐园在起诉前已经没有任何财产,但其在一审中却对资产的去向不清楚,作为大花坛游乐园的唯一股东,未尽到资产清算义务,导致大花坛游乐园资产流失殆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大花坛游乐园未到庭参加诉讼。金途货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大花坛游乐园、定和村委会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一分从2005年3月14日计算到本息全清之日),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4日本息共计143400元;2、判令二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焦作市金途货运有限公司2008年8月28日前的名称为焦作市金途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花坛游乐园是被告定和村委会于2001年出资600000元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性质的企业。2005年3月14日,被告大花坛游乐园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金途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陆万元整(借现金)。被告大花坛游乐园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了印章。当时张振江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吕建平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2005年夏天,被告定和村委会将被告大花坛游乐园予以接管,接管后未再经营,至今也未办理被告大花坛游乐园的注销手续。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的借款,也未支付过利息。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定和村委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大花坛游乐园的资产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大花坛游乐园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大花坛游乐园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被告定和村委会作为被告大花坛游乐园的出资开办单位,2005年将被告大花坛游乐园接管后,未进行清算,也未提供被告大花坛游乐园的资产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故被告定和村委会应对被告大花坛游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一、被告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金途货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从2005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其中计算到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83400元);二、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民委员会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16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定和村委会及被上诉人金途货运公司、大花坛游乐园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大花坛游乐园是否应当承担利息以及定和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定和村委会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大花坛游乐园系定和村委会注资六十万元设立的集体性质的企业,产权归属于定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为张振江(定和村委副主任)。张振江作为大花坛游乐园的法定代表人,其陈述可以代表大花坛游乐园,金途货运公司提供的录音经法院调查询问,张振江予以认可,其表示金途货运公司一直在索要借款,也认可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一分,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利息;定和村委会作为大花坛游乐园的出资者、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大花坛游乐园停产歇业后,负有清理企业债权债务,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财产流失的责任。但其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没有及时对大花坛游乐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导致金途货运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及时清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由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董翠果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钟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