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姚丽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先琦,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先琦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5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先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罗先琦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先琦所有的位于长宁县的营业用房一幢,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被执行人罗先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拟对该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84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案执行费1189元,被执行人罗先琦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