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昌交巡大队与被执行人杨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昌交巡大队,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昌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18号。被执行人杨博,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昌交巡大队申请执行杨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博银行存款或收入1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杨博自2017年5月9日起以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