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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红岭与芦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岭,芦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岭,男,汉族。被执行人:芦书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红岭诉芦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书军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弘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