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独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王国华、王国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富,王国华,王国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国富,男,194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华,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王国峰,男,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仓,男,195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常,男,194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富与被告王国华、王国峰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富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