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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3民初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与董叶兵、马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董叶兵,马明珍,赵友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第5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130号。法定代表人:陈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汉汉族,系该行××管理部员工。被告:董叶兵。被告:马明珍。被告:赵友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与被告董叶兵、马明珍、赵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