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隋成伟与郑恩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成伟,郑恩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294号原告:隋成伟,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慧,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恩前,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隋成伟与被告郑恩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隋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10天,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隋成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