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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亚芹、陈华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芹,陈华惠,陈雷,胡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亚芹,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华惠,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公务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胡茂军,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陈亚芹、陈华惠、陈雷与胡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茂军所有的皖M×××××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牌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胡茂军所有的皖M×××××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牌一辆;三、上述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