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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562号原告:于某某,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黄某某,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崔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