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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340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委托代理人:邢仲恩,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与被告合伙人是原告丈夫丁某某,而不是原告王某某,故原告王某某以合伙人身份起诉被告杨某,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