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治宗与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宗,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宗,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兆明。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张治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左劳人仲字(2016)14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治宗,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