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金行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89号刘士洪:你因刘金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少刑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金行持砖头将被害人闫学森砸伤,经鉴定轻伤二级。该事实有被告人刘金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闫学森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