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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春平与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平,陈超,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133号原告:张春平,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超,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新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3203404742P。法定代表人:李嘉豪。原告张春平与被告陈超、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