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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林与胡生山、秦川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胡生山,秦川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626号之一申请人:李林,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生山,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申请人:秦川景,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李林与胡生山、秦川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川景在石嘴山银行河滨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98688.22元。申请人李林以其女儿李雯雯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川景在石嘴山银行河滨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98688.2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谷胜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 记 员 叶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