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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031号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8号1门。组织机构代码证:67196638-3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帅,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53巷8号2-2。身份证号:210102198906063440。被告:刘国平,现住沈阳于洪区细河南路27号13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