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831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再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挺,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薛丽贞。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松人社监(2016)理字第0285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3,831.1元。本院受理立案后,经审查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工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1,990.28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940.28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890.82元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海弥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薛丽贞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1,890.82元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