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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符广兴与李国会、温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广兴,李国会,温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符广兴,男,1946年6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2委8组。被执行人李国会,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自来水职员,住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温洪浩,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民警,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本院在执行符广兴诉李国会、温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宾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