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39号罪犯韩某某,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甘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购买、运输假币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25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将罪犯韩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罚金未缴纳,结合其原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