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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诚德置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鑫海惠民粮食种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诚德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鑫海惠民粮食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12号申请人焦作市诚德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鑫海惠民粮食种业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鑫海惠民粮食种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焦作市诚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