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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殷亮与陈晓威、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亮,陈晓威,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86号之一原告:殷亮,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陈晓威,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陆小区32栋乙单元8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亮与被告陈晓威、湖北安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殷亮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