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玉洁与田新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洁,田新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339号原告:董玉洁,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田新斌,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原告董玉洁诉被告田新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洁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玉洁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红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