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覃传与覃雪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传,覃雪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227号原告:覃传,男,1985年6月7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梅,女,1982年7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系原告覃传之姐。被告:覃雪菊,女,1952年11月23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传与被告覃雪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本案被告已排除妨害,现不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传负担。审判员 覃 路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