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力与贾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贾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171号原告赵力,男,1968年2月7日生,农民,洮南市人,住白城市。被告贾雨,男,3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赵力诉贾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臣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百臣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