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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力与贾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贾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171号原告赵力,男,1968年2月7日生,农民,洮南市人,住白城市。被告贾雨,男,3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赵力诉贾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臣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百臣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