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州茶厂与朱毓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漳州茶厂,朱毓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02号原告:福建省漳州茶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坑头顶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燕腾,厂长。被告:朱毓煌,男,55岁,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福建省漳州茶厂与被告朱毓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福建省漳州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漳州茶厂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诗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