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桦、张清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桦,张清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54号申请人王桦,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马燕,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清志,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清苑县。申请人王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清志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王桦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清志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王桦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