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35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绰号“鸟弟”“鸟仔”,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吴某前有纠纷。2015年9月10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谢某与陈某、李某2到澄海区凤翔街道东门“喜东白粥店”吃夜宵,遇数名朋友(另案处理)也在该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谢某见被害人吴某也在该店里,便辱骂吴某,后与遇到的数名朋友一起对吴某进行追打,致吴某被打伤。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70000元。吴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吴某下颌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枫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