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060号原告:隋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王某,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