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向建丰与许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建丰,许杰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116号原告:向建丰,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许杰彬,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向建丰与被告许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追加被告许杰彬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建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建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萍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