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波鸿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鸿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01号申请人宁波鸿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宁波鸿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16574元,利息981083元(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23日起暂算至2017年6月21日为1581083元,已支付利息600000元应予扣除),本案受理费50797元,执行费57215元,以上共计50056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56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