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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8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王某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529号原告:王某1,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某2,女,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王某3,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某4,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