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与孙秋彬孙建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孙秋彬,孙建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08号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256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4192-7。负责人:谭方林,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秋彬,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孙建华,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秋彬、孙建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