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0638-9。法定代表人杨承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528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宜都市教育局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93.0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宜都市教育局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93.0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