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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百胜与邢希海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胜,邢希海,王春秀,邢福泰,邢飞,李爱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60号申请人:李百胜。被申请人:邢希海。第三人:王春秀。第三人:邢福泰。第三人:邢飞。第三人:李爱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百胜与被申请人邢希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百胜于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李百胜与被申请人邢希海合伙成立的文登市佳林内饰材料厂在江苏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0元及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000元(保全价值6000000元)。第三人王春秀以其所有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第三人邢福泰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南路X房产,第三人邢飞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利民街X号X单元X室、威海市文登区宋家街X号X单元X室房产及鲁K×××××、鲁K×××××小型轿车二辆,第三人李爱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X号X单元X室房产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百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王春秀所有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第三人邢飞所有的鲁K×××××、鲁K×××××小型轿车二辆。查封第三人邢福泰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南路10-4号房产一幢,查封第三人邢飞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利民街25号3单元306室、威海市文登区宋家街2号4单元306室房产二幢,查封第三人李爱丽所有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73-8号4单元408室房产一幢。三、冻结申请人李百胜与被申请人邢希海合伙成立的文登市佳林内饰材料厂在江苏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0元。四、冻结申请人李百胜与被申请人邢希海合伙成立的文登市佳林内饰材料厂在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