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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345王延群与白文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群,白文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345号原告:王延群,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爱兰、常建洪,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文绚,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王延群诉被告白文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爱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文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延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起,原告为被告的客户做装修,包工包料,工程款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截止2016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有26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逾期的100000元欠款先行起诉。被告白文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原告为被告做装饰装修工程。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延群人民币260000(贰拾陆万元整),于2016年6月还贰万元整,于2016年12月还捌万元,余下的款项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26万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文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延群工程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白文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许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钟含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