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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晓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669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登明超。被告:周晓朋。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3706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