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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金构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金构物资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杨敏,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城开波光园B栋1003室。法定代表人王冬姣。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构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365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金构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317,13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