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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赖志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志坚,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住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1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赖志坚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赖志坚醉酒后驾驶闽F×××××号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工贸新城往长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朝斗岩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长汀县公安局策武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志坚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87mg/100ml,属醉酒标准。到案后,被告人赖志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案理过程中,被告人赖志坚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长汀县公安局策武派出所出具或制作的《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志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赖志坚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赖志坚醉酒驾驶机动车,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志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三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洪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春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