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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李仁东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保130号申请人:张伟,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新华小区。被申请人:李仁东,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五分场场部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李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李仁东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仁东在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鹤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