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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水四〇七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四〇七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安某1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四〇七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该院法律事务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1,2012年3月23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理人:安某2(系安某1父亲),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水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安某1母亲),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水四〇七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水四〇七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包新萍审判员  王红岩审判员  田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