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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时光与马虎、彭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时光,马虎,彭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689号原告:周时光,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马虎,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彭艳霞,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周时光诉被告马虎、彭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时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时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时光撤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周时光承担。审 判 员  杨 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