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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让辉与罗孝辉、刘泰清、罗孝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让辉,新化县洋溪镇三星砖厂,罗孝辉,刘泰清,罗孝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237号原告刘让辉,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新化县洋溪镇三星砖厂,地址新化县洋溪镇建新村3组。被告罗孝辉,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刘泰清,男,1966年3月3出生,住新化县。被告罗孝友,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让辉与被告罗孝辉、刘泰清、罗孝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孝辉、刘泰清、罗孝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让辉撤回对被告罗孝辉、刘泰清、罗孝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让辉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