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旺英与李定宇、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旺英,李定宇,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874号之一原告:王旺英,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王卫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定宇,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被告: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蔡家田北区10号楼百胜家想时代B单元7层12室。法定代表人:沈开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负责人:龚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旺英与被告李定宇、武汉祥瑞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旺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旺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王旺英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