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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其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351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基本 信息 被告人陈其林,男,1972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 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 指控 事实 2016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其林在邛崃市XX镇XX大道XXX号XX镇公立卫生院大楼X楼医生休息室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挂在休息室卫生间墙壁上的挎包内现金2200元。 被告人陈其林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情节 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 辩解 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陈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其林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林的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赔被害人。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陈其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其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2200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陈 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