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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秀珍、刘鑫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674号本院2017年6月10日对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秀珍、刘鑫、范璐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66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对于被告葛秀珍、刘鑫、范璐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记载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十四行与第十五行之间添加一行,内容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森,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审判员  杨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