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秀珍、刘鑫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674号本院2017年6月10日对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秀珍、刘鑫、范璐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66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对于被告葛秀珍、刘鑫、范璐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记载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十四行与第十五行之间添加一行,内容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森,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审判员 杨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