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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103。法定代表人:陈爱宝,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田,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2-A209室。法定代表人:柴再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8元,减半收取5639元,由上诉人天津宝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申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底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