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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维与马耀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马耀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刘维,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马耀亭,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维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61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耀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耀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马耀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人刘维借款本金5万元(已偿还8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维与被执行人马耀亭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马耀亭于2017年3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刘维借款本金4.2万元,被执行人马耀亭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5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6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