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爱民、钟细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民,钟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郭爱民,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细生,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分宜县申请执行人郭爱民与被执行人钟细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爱民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细生支付案款90948.00元���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26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钟细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细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钟细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90948.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264.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爱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河华审判员 黄爱裕人民��审员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