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解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解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2753号原告:王立国,男。被告:解明伟,男。原告王立国与被告解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3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60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所要未果,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解明伟未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被告解明伟在原告王立国处借款13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明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国借款13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